110年度勞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劉宣辰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
資遣費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依勞動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3元(計算式:333+3,000=3,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