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張育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信榮交通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張育誠與相對人信榮交通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主張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9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