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王心渝
許曉菁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韋萊韜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3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