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原 告 賴維俊
被 告 上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之工資及加班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3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