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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高寶清 
代  理  人  李兆環律師
            王逸頎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塩野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山正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勞動調解狀,請求相對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規定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05萬2562元,則依前揭說明,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末應於前開期日併提出民事聲請勞動調解狀繕本2 份(得自行遮隱個人資料)予本院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以俾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