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高寶清
王逸頎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塩野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勞動調解狀,請求
相對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規定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05萬2562元,則依
前揭說明,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末應於前開
期日併提出民事聲請勞動調解狀
繕本2 份(得自行遮隱個人資料)予本院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以俾
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