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憶華即聯富工程行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銘滄間請求確認職業災害賠償金額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調解不成立)。查,原告等人聲明請求確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原告張憶華即聯富工程行之勞工即被告發生墜樓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3人對於被告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806元,核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