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萬星呈
上列
當事人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38號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59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按月於每月19日給付2萬6,500元;則以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2萬6,500元計算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5,111元。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僱傭關係存在
期間薪資部分,
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6,741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7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