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鄭秋山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大順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附帶上訴
裁判費50,950元,然該部分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6,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