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沛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8,450元,
惟原告於110年8月19日以民事準備一狀追加請求被告公司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