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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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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      告    葉雅嵐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鉅石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良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複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