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DIEGO PEREIRA DA COSTA
複代理人 徐榕逸律師
被 告 賦庸傳媒有限公司
劉冠廷律師
王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增加主文第六項「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