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如
即 被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
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