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健新食品有限公司
原 告 黃煒翔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對造之訴等語,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2,325元(計算式:503,996+328,329),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