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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
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紹
善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彥輝
上訴
人因請求被
上訴人
洪瑞苑給付
違約金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2審
裁判
費1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16,350元,逾期即
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