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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原      告  單雪樺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被      告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