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依整
即 被 告 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