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余思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財產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5,955元;另
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0,455元(366,76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