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原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蔡辰青 
上訴人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訴人    羅祥綺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駁回第一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42元【計算式:47,342+790×12×10=142,14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