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104號
相 對 人 騰輝廣告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於有限公司亦
準用之。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係
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股東同意選任伊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伊亦願任,
爰聲請法院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組織為有限公司,
依首揭說明,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產生方式僅須由股東或董事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此與股份有限公司需由法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之情形有間,故聲請人既經相對人全體股東同意選任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自無再聲請由法院裁定指定之必要。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