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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邱垂益即廣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廣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辭任廣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碁公司)清算人乙職,爰檢附辭任書向鈞院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324條及第192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是已就任之清算人自非不得辭任。其辭任之意思表示達到公司(有其他清算人)或法院(無其他清算人)時,即發生效力,不待公司或法院同意,亦毋庸由法院以裁定予以解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係經廣碁公司之股東會決議選派擔任清算人,另尚選任邱文達、賀鳴玉(嗣已歿)3人共同擔任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99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與廣碁公司間即屬民法所規範之委任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聲請人隨時向廣碁公司終止委任關係,毋庸由本院裁定予以解任,亦無向本院聲報之必要。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