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10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任廣碁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擬辭任廣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碁公司)清算人乙職,
爰檢附辭任書向
鈞院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等語。
二、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
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324條及第192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是已就任之清算人自
非不得辭任。其辭任之意思表示達到公司(有其他清算人)或法院(無其他清算人)時,即發生效力,不待公司或法院同意,亦毋庸由法院以裁定
予以解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聲請人係經廣碁公司之股東會決議選派擔任清算人,另尚選任邱文達、賀鳴玉(
嗣已歿)3人共同擔任乙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99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
無訛,則聲請人與廣碁公司間即屬民法所規範之委任關係,
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聲請人隨時向廣碁公司終止委任關係,毋庸由本院裁定予以解任,亦無向本院聲報之必要。準此,聲請人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