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郭德福即弘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弘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德福為弘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弘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弘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郭德福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德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70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