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邱勝理即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交通部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邱勝理即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相對人公司
監察人審查,並將清算完結財務報表
暨各項簿冊及文件一冊呈送本院而經
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交通部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交通部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20次清算人會議議事錄、相對人107年12月14日台汽中一字第1071864號函、交通部107年12月20日交管字第1077002230號函(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及交通部部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