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盛豐資本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一、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董事名冊等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
暨其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若股東中有人死亡時,應一併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及查詢繼承人是否有
拋棄繼承之情事等到院。
三、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股東有何客觀上均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四、請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並釋明該章程是否有
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五、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
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
法第177條
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
報酬數額?並
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
算人報酬等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本院命聲請人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
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