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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張啟明即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啟明為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張啟明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