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張情福即富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富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指定張情福為
相對人富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相對人股東會決議選任張情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經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張情福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保管簿冊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及相對人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