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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旭光會計師即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旭光會計師為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同意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相關簿冊及文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6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