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旭光會計師即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旭光會計師為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柏合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
期間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會同意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相關簿冊及文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6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