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張情福即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情福為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已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且將清算
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等文件陳報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張情福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之股東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帳冊清表(即帳冊保管清單)等件附卷為據(見本院卷第15至59頁)。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司字第2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
無訛。則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