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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張鴻仁即上智生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上騰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上智生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上智生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智生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智公司)已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是上智公司之清算人,爰聲請指定上騰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騰公司)為上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騰公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92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