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22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提來福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惠師惠環球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為提來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提來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
暨簽到名冊、保管簿冊明細、惠師惠環球諮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公司代表人護照及居留證、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資料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2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閱
無訛,且依
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惠師惠環球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處所之法人。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