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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代  理  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莊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               
相  對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選派邱盈菁會計師(禾欣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九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號九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