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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代  理  人  莊正律師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複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
相  對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禎祥 


代  理  人  蕭采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預納選派檢查人報酬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並為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準用。另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本院得定期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之報酬,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選任邱盈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檢查人於112年5月29日調查程序表示本件檢查之報酬為75萬元,且聲請人亦同意預納之(見本院卷三第46頁)。揆諸前揭說明,為利續行本件檢查程序,本院自有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檢查範圍及內容,並參酌檢查人陳報之報酬費用及依據,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75萬元報酬,以利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檢查範圍(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1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止之各月份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止帳冊(日記帳及總分類帳)及傳票憑證
3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各科目之餘額明細表
4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財產目錄
5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客戶名單及供應商名單
6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
7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關係人交易明細
8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薪資清冊
9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營業成本表
10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存貨明細及盤點清冊
11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銷貨發票本
12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訂購單或採購單、進貨單及銷貨單等
13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之各類所得扣繳資料
14
105年度至110年10月31日所有往來銀行存款及對帳單正本(包含過去曾經往來,檢查日止已經銷戶帳戶亦一併提供)
15
105年度至110年度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及各次會議之簽到簿及會議錄音錄影檔
16
105年度至110年度董事會及各次會議之簽到簿及會議錄音錄影檔
17
105年度至110年度公司簽具之各項合約
18
105年度至110年度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19
截至檢查日止未決訴訟案相關文件
20
其他查核時認為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