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淑娟即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余聖芳為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股東會選任余聖芳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