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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張瑞峰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松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五二九八四七二)為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公司)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先送經相對人公司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17日承認通過,並指派程昱斌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程昱斌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達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6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屬,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