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90號
聲 請 人 LUKE ANTHONY FURLER即新加坡商隆格鋼鐵股份有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隆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主 文
指定吳國盛為新加坡商隆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隆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吳國盛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清算人同意證明書(節譯本)、新加坡
公證人
公證書、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書、吳國盛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