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破格音樂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振洋
一、債務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項次一至六、項次八至九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破格音樂有限公司、黃振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項次七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