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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阜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一紙未獲付款為由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於聲請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110年7月6日命其補正,惟其於110年7月15日所提之陳報狀仍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未盡表明原因事實之責,難認為有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