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