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錦織弘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魚金貿易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