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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魚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八百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錦織弘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魚金貿易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