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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挺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清桂 
相  對  人 
債務人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