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