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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莊有讓 
相  對  人 
債務人    立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馨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廷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