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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佑齊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偉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賠償商業損失及名譽受損新臺幣60萬元,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