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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偉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賠償商業損失及名譽受損新臺幣60萬元,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