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王偉富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
相對人王偉富為相對人業務經理及公司股東,須與相對人公司共同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經本院審核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付款證明、報關單據及雙方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相對人王偉富僅為相對人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
聲請人公司
兩造間,因系爭買賣契約之聯絡人,並
非系爭買賣契約之
當事人,故無從認定相對人王偉富應依系爭買賣契約負有給付之義務,因之,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