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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相  對  人 
債務人    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韶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王偉富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王偉富為相對人業務經理及公司股東,須與相對人公司共同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經本院審核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付款證明、報關單據及雙方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相對人王偉富僅為相對人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公司兩造間,因系爭買賣契約之聯絡人,並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故無從認定相對人王偉富應依系爭買賣契約負有給付之義務,因之,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