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必登堡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幼鳳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