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
聲 請 人
郭春生
周林玉
李秦寶蓮
共 同
代 理 人 蕭月嬌
相 對 人
台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蕭月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春生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林玉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秦寶蓮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