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254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賀順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洒敏
黃勝彥
黃國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