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名人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0,387元,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258838、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