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190號
聲 請 人 林鳳芳
相 對 人 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公司)、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弘公司)積欠其薪資、借款及補償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得釋明其為中金公司員工及中金公司應給予補償金之資料,就借款債務雖提出個人存摺影本,
惟亦無將款項匯出予中金公司之資料,聲請人之聲請
難認為有理由。另就主張玉弘公司積欠薪資、借款及補償金乙節,因玉弘公司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
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就此部分並無管轄權,其聲請亦
於法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