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1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孫志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
相對人向其購買一批加工零件,逾期未給付價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相對人孫志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
管轄權亦屬未定,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