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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債務人    振信商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婉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