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